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01

小規模企業 【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

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

1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2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5%的稅負

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


2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繼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03

“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

    至2027年12月31日  !


3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04

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優惠提至年200萬元!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4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按12號公告應減征的稅款,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的,可申請退稅;也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12號公告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稅收政策對于市場主體穩定預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資經營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宣傳解讀、做優精準輔導,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全面抓好推進落實。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05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繼續執行!

至2027年12月31日  !

5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稅收政策事項公告如下:


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6

小微企業融資免增值稅!免印花稅!

至2027年12月31日  !

6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為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7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至2027年12月31日  !

7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現將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條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8

為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免增值稅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8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為進一步支持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