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證照分離”改革文件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9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調整,增加了“僅限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為此食品銷售企業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由審批改為備案。為切實落實改革試點工作,1.在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工作由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實施的基礎上,擴大到全市范圍,由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2.將銷售特殊食品的經營者一并納入預包裝備案事項,統一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備案要求
食品經營者僅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應持有營業執照并按要求進行備案。食品經營者可以在辦理登記注冊時一并提出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申請。登記注冊部門將“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在登記注冊環節中一并采集備案信息辦理備案手續。營業執照采集經營范圍信息為食品經營(僅預包裝食品)。
四、資質范圍
相關食品經營者在開展預包裝食品經營,只需取得經營范圍有食品經營(僅預包裝食品)的營業執照以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號,不再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監管措施
對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其按照一般經營主體納入日常監管。
(一)對備案經營者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備案經營者是否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嚴厲打擊違規經營行為。
(二)將虛假備案、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社會監督。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發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
滬市監法規〔2021〕661號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
“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1〕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36號)要求,全面扎實推進本市市場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各項工作,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工作內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同時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附件:本市市場監管領域
“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
一、全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改革方式 |
1 | 廣告發布登記 | 直接取消審批 |
2 |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 審批改為備案 |
3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實行告知承諾 |
4 | 重要工業產品(食品相關產品、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 | 實行告知承諾 |
5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 | 實行告知承諾 |
6 | 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 | 實行告知承諾 |
7 | 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實行告知承諾 |
8 | 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化肥外)生產許可證核發 | 實行告知承諾 |
9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優化審批服務 |
10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優化審批服務 |
11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 | 優化審批服務 |
12 | 酒類商品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 實行告知承諾 |
13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核發 | 優化審批服務 |
二、自貿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改革方式 |
1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 (浦東新區、奉賢區其他區域參照執行) | 直接取消審批 |
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實行告知承諾 |
